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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2019-12-23 10:18   审核人: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6〕1号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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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保密法规,使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 建立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一)在校党委会领导下,由学校保密委员会主管全校的保密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和校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决定。

2.制定我校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召开保密工作会议。

3.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培训保密员,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

4.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全校范围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审核意见。

5.督促检查校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6.对保守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或直接进行表彰、奖励;对失密、泄密人员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7.校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配专职或兼职保密员一名。

8.校属各单位党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另明确一名党员干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二)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分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教职工和党员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2.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履行保密义务、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本单位的保密员和保卫措施。

3.及时配合查处本单位失密、泄密事件。

4.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二、关于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一)密级的划定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机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院(部)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划密,并在10天内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3.级确定以后,如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保密的期限

1.在确定密级时,应当同时明确该事项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2.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校内产生的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可及时变更。

(三)密级的标示

1.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文件、资料、图书、书刊等),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

2.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书面形成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记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四)解密

1.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由原划密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2.密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记位置的附近标明“解密”字样,原标记以明显方式废除。

三、保密制度

(一)凡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专兼职机要人员和机要部门、校园网络、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有领导、检查、落实的责任。

(三)凡属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制作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摘抄、扫描、拍照。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各单位保密委员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

(四)不准在私人交往、电话通信和网络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五)涉外工作中的保密措施。

1.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协调工作。

2.未经校保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保密场所。

3.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4.涉外工作人员与境外人员的交往中,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不准在外国人的住所和接待室暴露国家秘密和在交谈中泄露国家秘密。

5.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保密措施

1.做好科技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标明密级的科技档案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定期向档案移交,并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2.对标有密级的科技内容不得以论文、稿件和上网等各种形式向外泄露。

3.向境外邮寄(携带)论文、著作、资料、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方面的内容,需由作者本人填写《保密审查表》,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审查意见,并报上级保密部门批准后方可邮寄(携带)。

(七)网络管理的保密措施

1.加强对校属各单位的领导,学校一级网站的信息发布必须经过宣传部审核;各单位网站的信息必须经过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核。凡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须经校保密委员会的审核。

2.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八)重要会议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

4.按规定决定与会人员是否可以记录会议内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保密期限内的内容。

(九)秘密公文的保密措施

1.凡上级党政机关的公文,标有密级的,应按保密规定保管和使用,未标密级的按内部公文的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2.秘密文件的阅处应在机要阅文室或者在机要员视线范围内进行,秘密文件在阅处后应及时放入保密柜存放。

3.自制秘密公文在印制前按照规定划定密级,规定发放范围。按保密规定管理和作用。

4.打印室打印、复印人员要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刷,不得多印多留。制文印制中的草稿、废纸、蜡纸、衬纸、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丢扔堆放。

5.校领导干部、教师、科研人员外出开会所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及资料,必须及时交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十)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单位,应迅速查明秘密的内容、密级、危害范围和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失密和泄密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查处。

四、奖罚制度

(一)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二)对于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失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其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三)失密或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学校从重予以行政处分。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常德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保密工作若干规定》(院党字(2001)8号)同时废止。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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