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 会文件
校党字〔2016〕4号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6年2月27日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湖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湘办发〔2015〕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重点是着力解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管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校管干部的组织调整包括任期届满调整、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其他原因调整。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任期届满调整
第四条 严格按我校(校党字〔2014〕11号)文件执行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年限、届数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加强校管干部任期内考核和管理。履行岗位职责不担当,成绩欠佳,且连续三年年度测评排在同类干部后5%,经组织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六条 换届时(首次计算届数从2015年10月起计,具体办法参见校党字〔2014〕11号文件第35条执行),担任校属各单位和各部门正、副职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到退休前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章 问责调整
第七条 加大干部问责力度。除按《湖南文理学院影响管理服务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校党政联〔2015〕4号)要实行问责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对有关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通过兜售各类物品等业务,或占有学校教室、实验室、操场等资源获取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如房屋起火、食物中毒、人员溺水或坠楼、打架伤亡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如学生上街游行、打架斗殴,社会人员在校集众闹事等)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师生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八条 发生以上所列情形应视其具体情节予以问责,其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
第四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调整:
(一)政治上不坚定,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理想信念动摇(如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等),关键时刻态度暧昧,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校党委行政做出的决定,我行我素;
4. 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参加日常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如“三会一课”),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
5.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6.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如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二)工作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对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阳奉阴违,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学校利益以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不敢担当;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慵懒散拖,被动应付;
4.现任不管前任事,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或者对新情况新问题不研究,得过且过、自以为是;
5.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相应工作任务,或者单位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甚至出现较大失误。
(三)作风上不过硬、品行上不端正,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群众观念淡薄、办事不公道,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
2.动机不纯、诬告陷害、毁谤中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3.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如与异性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在公共场所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
(四)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进行调整:
1.在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
2.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3.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党政督导室等部门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经考察了解,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4.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调整。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九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做出客观公正认定。
(三)提出建议。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学校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调整决定。
(五)组织谈话。学校党委负责同志或者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六)履行程序。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可以按规定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湘组发〔2015〕2号)文件办理。
第五章 其他原因调整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做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非因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应当免职。
第十四条 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岗,或者要求提前退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者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自愿申请辞去现任职务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党委批准,按有关规定免职。
第十六条 除上述原因以外不能正常履职的,按有关规定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