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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2020-10-26 13:14   审核人: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6〕9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16年1月11日

 

 

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使其更好地服务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1.学校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2.学校所属党政机构、校属企业的印章由学校批准刻制。学校成立的机构、校属企业需要刻制印章,由该机构、校属企业凭成立的批文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学校所属党政机构、校属企业因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必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3.印章刻好后,必须先由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可使用。

4.停用的党政机构、校属企业印章必须及时交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印章的种类和管理原则

 (一)印章的种类

1.学校管理印章:学校党委章、学校行政章(含红印和钢印)、合同专用章、学校党委书记签字章、校长签字章。

2.各单位、机构、校属企业管理印章。

 (二)管理原则

1.专人专责原则。学校党委章、学校行政章(含红印和钢印)、合同专用章、学校党委书记签字章、校长签字章由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保管;印章保管人外出一天以上,应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确定一名党员干部代为保管,并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在寒暑假期间,党政办公室应安排干部轮流管理印章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何时交给何人、双方签字)。其它印章由经过组织严格考核的专人、专责保管。

2.用印审批登记原则。用印要按照用印类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用印登记。每用印一次,应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清楚用印时间、用印对象所在单位、用印事由、用章数、审批领导和经办人等信息,不得漏记。

3.用印场地限制原则。由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负责保管的印章,原则上用印应在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办公室进行;其它各类印章,原则上用印均应在印章保管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上述以外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到现场用印。

三、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1.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和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正式文件,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运转后,方能到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登记用印。

2.除正式公文和经济类合同外,各类材料在使用学校印章时,经办人需按照用印审批流程(附件1)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然后到党政办机要信息科出具用印审批表(附件2)方可用印。

3.学校的经济类合同按照经济合同会签程序办理,具体步骤见经济合同会签表(附件3),不需再使用附件1表。

4. 非经济类合同按照法律审核流程(附件4)办理,法制科审核时需出具审核合同意见表(附件5);

5.各单位对外报送各种材料等,需要加盖学校党政印章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将上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字,然后送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审核,在书记、校长授权范围内的可直接用印,不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机要信息科呈送书记、校长审批用印;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的材料,应分别签字后,党务方面的报党委书记审,行政方面的报校长审,方可到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登记用印。

6.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需要用印的须由校长(法人代表)在原件上亲笔签字(或校长授权使用校长签字章);或校长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签字(使用签字章),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7.如需使用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章,一律经本人签字同意或凭授权委托书,方可到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登记用印。

8.下列情况使用学校党政印章、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章,需提供准确名单,按用印审批流程后,由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核对内容及数量方可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表彰的荣誉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教学、科技成果报奖材料用印,以会议研究为准;

2)以学校名义正式颁发的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用印、录取通知书,必须提供详细名册;

3)具有湖南文理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和毕业生登记表用印,分别由学工部或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盖章,并提供学生名册;

4)申报科研项目、教学科技成果鉴定等用印,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

5)党员发展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名,报党委书记审核签名;

6)凡涉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考察、奖惩及有关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和校内有关重大事项的文件用印,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授权的副书记及其他校领导)亲笔签字,不能用复印件代替;

7)因各种原因到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档案馆主要负责人、盖章,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

9.学校师生员工需要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应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文字材料,主要单位负责人在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用印审批流程审批。

1)银行卡遗失补办证明,由师生所在教学院、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按用印审批流程审批后再到党政办公室机要信息科填写补办申请;

2)出国留学材料应由材料原始出处签字、盖章,成绩经教务处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国际交流处审核签字、盖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各类出境证明材料应由师生所在教学院、部门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国际交流处审核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审批

4)各类房产证明材料应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房管科科长审核签字,经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各类住房贷款:对于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财务处出具工资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即可用印其它商业贷款,应由财务处出具工资证明、人事处出具身份证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

6)各类信用卡办理需由教职工所在教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财务处审核签字盖章,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

7)各类对外身份证明,应由师生所在教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教职工材料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学生材料经学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

10.凡涉及办理与学校诉讼有关事宜需使用学校印章,应由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统一办理。

11.各单位、机构、校属企业使用印章,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之后,由印章管理人用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校政字[2010]20号)自行废止。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政字〔2016〕9号  湖南文理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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