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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修改稿)
2022-09-30 20:14   审核人: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文件


 

 

中共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修改稿)》的通知

 

 


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修改稿)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保密法规,使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学校的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保密委员会主管全校的保密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和校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决定。

2.制定我校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召开保密工作会议。

3.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

4.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负责学校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事项。

5.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校属各单位确定工作秘密具体范围、事项。

6.组织校属各单位开展保密自查自评,督促检查校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7.明确校属各单位党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另明确一名党员干部担任保密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8.指导组织人事部门拟定涉密岗位,明确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涉密人员的管理,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全面管理。

9.对保守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或直接进行表彰、奖励;对失密、泄密人员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10.校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配专职或兼职保密员一名。

(二)各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分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教职工和党员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落实学校保密工作任务。

2.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履行保密义务、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本单位的保密员、落实保卫措施。

3.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秘密范围、事项。

4.作为单位网络信息签发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发布的签发审核。

5.及时配合查处本单位失密、泄密事件。

6.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三)各单位保密员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保密工作各项规定开展保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保密法律、法规。

2.做好网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确保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不涉密、不包含未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

3.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生成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确保无“乱标密”情况发生。

二、关于国家秘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一)密级的确定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机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院(部)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及时定密。

3.密级确定以后,如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保密的期限

1.在确定密级时,应当同时明确该事项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2.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校内产生的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可及时变更。

(三)密级的标示

1.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文件、资料、图书、书刊等),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

2.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书面形成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记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四)解密

1.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由原划密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2.密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记位置的附近标明“解密”字样,原标记以明显方式废除。

三、关于工作秘密

(一)工作秘密的划定

工作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学校正常运转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应当划定为工作秘密。学校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学校工作秘密事项。

(二)工作秘密的标示

工作秘密载体应当在载体明显部位作出标志,可以采用“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等。

四、保密制度

(一)凡接触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事项的人员必须依法保守秘密。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专兼职机要人员和机要部门、校园网络、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有领导、检查、落实的责任。

(三)凡属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制作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摘抄、扫描、拍照。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四)不准在私人交往、电话通信和网络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五)涉外工作中的保密措施。

1.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由负责国际交流工作的部门负责,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协调工作。

2.未经校保密委员会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保密场所。

3.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4.涉外工作人员与境外人员的交往中,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不准在外国人的住所、接待室暴露国家秘密和在交谈中泄露国家秘密。

5.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保密措施

1.做好科技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标明密级的科技档案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定期向校档案馆移交,并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

2.对标有密级的科技内容不得以论文、稿件和上网等各种形式向外泄露。

3.向境外邮寄(携带)论文、著作、资料、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方面的内容,需由作者本人填写《保密审查表》,经所在单位、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审查意见,并报上级保密部门批准后方可邮寄(携带)。

(七)网络管理的保密措施

1.学校各级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三审”,经单位保密员审核后,由保密工作负责人签发,并做好记录。凡涉及保密内容、个人信息等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须经校保密委员会的审核。

2.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八)秘密公文的保密措施

1.凡上级党政机关的公文,标有密级的,应按保密规定保管和使用,未标密级的中央、省委、市委未公开发布的文件属于内部资料,严禁在网络上发布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2.秘密文件的阅处应在机要阅文室或者在机要员视线范围内进行,秘密文件在阅处后应及时放入保密柜存放。

3.自制秘密公文在印制前按照规定确定密级,规定发放范围。按保密规定管理和作用。

4.根据秘密文件生成的文件、资料按照派生定密的原则应标注相同的密级,按照秘密文件管理。

5.打印室打印、复印人员要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刷,不得多印多留。制文印制中的草稿、废纸、蜡纸、衬纸、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丢扔堆放。

6.领导干部、教师、科研人员外出开会所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及资料,必须及时交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九)重要会议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

4.按规定决定与会人员是否可以记录会议内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保密期限内的内容。

(十)工作秘密的保密措施

1.工作秘密文件及资料,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妥善管理。

2.严禁使用联网非专用计算机、非专用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工作秘密。

(十一)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单位,应迅速查明秘密的内容、密级、危害范围和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失密和泄密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查处。

五、奖罚制度

(一)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报请学校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二)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失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其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三)失密或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学校从重予以行政处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南文理学院保密工作规定》(校党字2016〕1号)同时废止。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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